尊敬的经济普查对象:您好!
非常感谢您能抽出时间来阅读这封信。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精神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我国于今年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
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同时也是一项重要的政府行政行为。通过普查,可以全面掌握我市经济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信息,对于研究制定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经济结构、改进宏观调控、开拓新的就业渠道、建设“生活品质之城”等,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我市经济普查的对象是我市辖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类个体经营户均应按照所在地普查机构的要求,主动配合普查员做好此次经济普查工作。
根据全国和全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2008年10月8日起我市各级普查人员将佩证上门开展各类单位与个体户的清查摸底、普查登记等工作。届时,请企业法人单位准备好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2008年9月份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相关材料;请机关事业及社会团体单位准备好本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书及2008年9月份的财务报表等相关材料,同时准备好下属单位清册及其相关证件和2008年9月份的财务报表;请非法人单位准备好《营业执照》;请个体经营户准备好相关部门的批文及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各类普查对象在经济普查中不得有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等违法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部门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对您所提供的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普查人员将依法给予严格保密。
衷心感谢您对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理解和支持!
杭州市第二次经济普查咨询电话:88903806、88903807。
杭州市人民政府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杭州市统计局
二○○八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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