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煤炭经营企业:
根据《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省经贸委《关于开展2008年度煤炭经营企业经营情况检查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杭州市发改委将于10月31日起对全市煤炭经营企业开展年度检查。现将有关检查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在2008年9月30日前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经营企业。
二、检查内容
(一)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类型、企业住所变动情况;
(二)企业煤炭经营条件变化情况;
(三)企业煤炭经营情况。
三、检查程序
(一)公告
省煤炭整顿办于10月28日在浙江日报刊登《煤炭经营企业年度检查公告》。
(二)开会布置
根据省经贸委要求,召集我市各煤炭经营企业开会布置年检工作。
(三)报送材料
各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在11月15日前向我委报送以下材料:
1、《2008年度浙江省煤炭经营企业检查表》两份;
2、《煤炭经营资格证》副本;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储煤场地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证复印件或自有土地证复印件(3000平方米以上);
5、安装在煤场内的自有计量设备合格证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及计量设备合格证复印件;
6、煤炭质量检验委托合同和化验机构计量认证附表;
7、从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至,煤炭销售增值税发票或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复印件;
8、2008年度本企业煤炭经营情况总结材料一份。
四、检查时间
2008年10月31日起至2008年11月15日(双休日除外)。请各煤炭经营企业按年检要求将需要的材料报送我委(杭州市发改委能源和环境资源处,市府大楼18楼1803房间,联系电话:85251833,85251803)。
(四)初审
由我委对本市内的煤炭经营企业所上报的年度检查材料进行审核,在审核过程中,可根据情况要求企业补充材料和有关资料或要求法人代表人和有关人员说明情况。
对存在下列问题的企业作不合格处理:
1、计量、质检设施及储煤场地不符合要求的;
2、煤炭经营量在1.5万吨以下的;
3、有出租、出借、转让《煤炭经营资格证》行为,情节严重的;
4、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或者无《煤炭经营资格证》企业的煤炭产品,情节严重的;
5、采取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情节严重的;
6、有偷逃税等其他违法行为的;
7、以各种形式接受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挂靠经营煤炭产品,情节严重的;
8、不按时上报年度检查或递交虚假检查材料,情节严重的;
9、屡次拒报煤炭运销统计报表的;
(五)上报
经我委初审后,将初审汇总情况及有关材料上报省经贸委。
四、检查时间
2008年10月31日起至2008年11月15日(双休日除外)。请各煤炭经营企业按年检要求将需要的材料报送我委(杭州市发改委能源和环境资源处,市府大楼18楼1803房间,联系电话:85251833,85251803)。
五、工作要求
年度检查制度是加强煤炭市场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实施“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的关键环节。各煤炭经营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年检资料的申报工作,确保上报资料的完整、正确,避免因上报材料的不完整等原因而被取消经营资格。
根据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总量调控的要求和省经贸委 委《关于开展2008年度煤炭经营企业经营情况检查的通知》规定,杭州地区煤炭经营企业2009年经营规模年检标准为1.5万吨。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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