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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相关行业软件开发部门 转向产业化发展试点的通知

  
信部产〔2004〕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2000年国务院颁布《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 干政策》(国发[2000] 18号,以下简称18号文件),制定了鼓励 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税收、投融资、出口等一系列优惠政策。  2002 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等9部门联合制 定的关于《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国办发[2002]47号,以下 简称47专文件),明确提出"鼓励各行业内的软件开发部门转变 经营机制,走社会化、专业化、企业化的发展道路"。为认真贯 彻落实国务院18号文件和47号文件的精神,根据2004年全国 信息产业工作会认有关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的工作布暑,我部决定 推进各有关行业软件开发部门转变经营机制,开展软件产业化试 点工作。鼓励、引导各行业有条件的应用软件开发部门转向产业 化发展,更好地为本行业信息技术应用和信息化建设服务。现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与试点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凡有成熟的软件产品、有较强技术研发和产业化能力、在本 行业具有技术和市场优势的行业性软件开发部门,自愿将其软件 部分从原企业剥离出来,形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从事面向行业
性应用软件开发和服务的经济实体,均可申请参加试点。
  二、试点的重点行业和重点产品
  (一)汽车、机械、电力、建筑建材、纺织服装、石油化工、 冶金、煤炭、船舶、交通、铁道、航天航空和农业等行业的软件 开发和信息技术应用服务部门的软件产业化;
  (二)与传统产业结合、符合传统产业改造需求的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企业信息化软件产品、行业信息化软件产品等。
  三、对列入试点企业的支持措施
  (一)符合软件企业认定标准的试点企业,可以享受18号文件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二)申报我部"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及计算机应用"倍增计划"项目时,在规定范围内优先安排;
  (三)定期发布试点企业的相关软件产品目录,向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及各行业应用单位择优推荐试点企业的产品;
  (四)鼓励和推动试点企业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优先安排其参与有关国际合作项目;
  (五)试点企业申请有关部委的专项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或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贷款贴息项目等)时,予以重点推介, 并向有关投资机构推荐,以争取投资;
  (六)支持试点企业申报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并对试点企业提供管理、技术和服务等方面的培训。
  四、我部电子信息产品管理司(全国电子信息系统推广办公室)负责试点的总体组织、实施和推进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各行业电子办负责所在区域的行业应用软件产业化试点的组织、申 报、检查和督促工作,并为试点企业努力争取相关支持和服务。
  五、申请试点企业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 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电子办)提出申请,并提交《行业 内软件开发部门转变经营机制推进行业软件产业化工作试点可 行性报告》及其它有关材料(具体格式和内容要求详见附件), 并经以上主管部门初审后,统一报送我部。中央企业可以直接向 我部提出申请。我部将征求相关行业应用主管部门(行业电子办) 的意见,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择优选择试点企业。
  六、在试点过程中,我部将组织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或行业电子办),对 试点企业进行指导和检查。对不符合条件或试点工作推进不力的 予以取消或暂停试点。对试点工作开展较好的企业,将适时组织 召开经验交流会,总结推广行业软件产业化工作试点经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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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行业内软件开发部门转交经营机制开展软件产业化试点可行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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