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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04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
重点软件企业"的通知

  
杭信办发〔2004〕12号

各有关单位:
  国务院颁发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第七条规定:"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由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为切实做好2004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申报工作,鼓励并推动骨干软件企业和重点软件企业快速发展,根据《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对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的授权及有关规定,现将2004年度申报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方法及条件
  (一)申报企业必须是当年新认定的软件企业或通过当年年审的软件企业。
  (二)申报企业提交的"申报表"必须有当地地方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并在申报表"地方主管部门"一栏加盖公章。
  (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可以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
  1.软件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的软件企业;
  2.软件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且软件出口额占本企业年营业收入50%以上;
  3.根据国家软件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符合国家软件产业投资指南,年软件收入在2500万元以上,在某些软件重要领域销售收入列前五位的软件企业。
  二、申报注意事项
  (一)"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申报表从www.hangzhouit.gov.cn"网上办事"栏下载。
  (二)提交材料必须严格按照"申报表"中"提交材料"一栏要求,提供详实有效的相关材料。尤其是"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必须是经国(地)税部门盖章后的"完税表",否则无效。如果企业正处在免税期间,需提交国税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对于软件收入超过1亿元的软件企业,需如实提交2003年度"软件收入"的实际数额,同时提交软件收入的相应凭证复印件。
  (四)对于出口外向型软件企业,除了提交(二)所要求的材料外,还需要提交主要软件出口合同复印件及相应的外汇回款凭证复印件,并同时提交当地外经贸部门出具的确认意见。
  (五)对于在某些软件重要领域销售收入列前五位的软件企业,重点需要提交产品方向、产品占有市场的详细资料及附件。
  (六)2003年度已认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应按上述要求重新申报。
  三、申报截止日期
  为加快2004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评审进度,申报2004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申报表"及相关材料,于2004年6月18日前报到杭州市信息化办公室。
  地址:杭州市环城北路318号(市府内3004房间),
  邮编:310026,
  联系人:方义务、刘玉军,
  电话:85253064、85253627,
  传真:85253627。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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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国家规划布局内 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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