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内容
依据《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办理统计登记,变更统计登记,注销统计登记,注销统计登记和年度检验。
二、办事对象
凡在本区境内的所有国家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民、村民委员会及其他有统计义务的组织。
三、必备资料
(一)统计登记
1、新设立或迁入(包括外区迁入本区)的统计单位应当在依法设立后三十日内,到区统计局统计登记机构申请统计登记。
2、统计单位填写《浙江省统计单位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经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连同批准其设立证明材料(机关单位须凭机构编制机关批准其设立的文件,企业须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须凭机构编制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须凭民政管理机关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提交统计登记机构。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提交登记机构。
3、登记机构接到统计单位提交的《浙江省统计单位登记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要进行审核。对核准办理统计登记的单位,按规定发给浙江省统计局统一印制的《统计登记证》。
(二)变更统计登记
1、凡已办理统计登记的单位,涉及单位名称、法人代码、法定代表人、统计负责人、单位地址、经济类型、核算形式、单位性质、行业类别、隶属关系、主管部门等九项指标之一变更的应当在上述指标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原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统计登记。
2、统计单位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浙江省变更统计单位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连同相关证明资料及《浙江省统计单位登记证》(正、副本),提交原登记机构。
3、记机构接以统计单位提交的《浙江省变更统计单位登记申请书》,要进行审核。对核准变更统计登记的单位,按规定换发新的《统计登记证》。
(三)注销统计登记
1、统计单位被撤消、宣告破产或其它原因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原登记机构申请注销统计登记。迁出本区范围的单位,重新登记前,应向原登记机构申请注销统计登记。
2、统计单位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浙江省注销统计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及《统计登记证》(正、副本)提交原登记机构。
3、登记机构接到统计单位提交的《浙江省注销统计登记申请书》,要进行审核。对核人准注销统计登记的按规定书收回《统计登记证》,并提出有关统计工作的善后。
(四)年度检验
1、统计单位应当在每年十一月前,到原登记机构接受年度检验。
2、统计单位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浙江省统计单位年度检验报告书》一式二份,连同《浙江省统计单位登记证》提交原登记机构。
3、登记机构接到统计单位提交的《浙江省统计单位年度检验书》,要进行审核。审核后,按规定在《统计登记证》(副本)加盖年检合格章。
四、办事程序
统计单位提出申请→区计经局统计财务科办理→按省、市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并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调查核实发证(或盖章)→手续办结。
五、办事期限
办理统计单位登记、变更统计登记、注销统计登记和年检手续,从受理到办毕不超过15个工作日,尽可能随到随办。
六、办事结果
以电话通知或现场办结。
七、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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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责任科室及查询电话
统计财务科6683588-4052,4063。
九、投诉监督部门及电话
区计划与经济局办公室6684678、6683588-4056、4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