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单位登记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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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办事内容
      依据《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办理统计登记,变更统计登记,注销统计登记,注销统计登记和年度检验。

  二、办事对象
      凡在本区境内的所有国家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民、村民委员会及其他有统计义务的组织。

  三、必备资料
     (一)统计登记
      1、新设立或迁入(包括外区迁入本区)的统计单位应当在依法设立后三十日内,到区统计局统计登记机构申请统计登记。
      2、统计单位填写《浙江省统计单位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经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连同批准其设立证明材料(机关单位须凭机构编制机关批准其设立的文件,企业须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须凭机构编制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须凭民政管理机关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提交统计登记机构。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提交登记机构。
      3、登记机构接到统计单位提交的《浙江省统计单位登记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要进行审核。对核准办理统计登记的单位,按规定发给浙江省统计局统一印制的《统计登记证》。
     (二)变更统计登记
      1、凡已办理统计登记的单位,涉及单位名称、法人代码、法定代表人、统计负责人、单位地址、经济类型、核算形式、单位性质、行业类别、隶属关系、主管部门等九项指标之一变更的应当在上述指标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原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统计登记。
      2、统计单位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浙江省变更统计单位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连同相关证明资料及《浙江省统计单位登记证》(正、副本),提交原登记机构。
      3、记机构接以统计单位提交的《浙江省变更统计单位登记申请书》,要进行审核。对核准变更统计登记的单位,按规定换发新的《统计登记证》。
     (三)注销统计登记
      1、统计单位被撤消、宣告破产或其它原因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原登记机构申请注销统计登记。迁出本区范围的单位,重新登记前,应向原登记机构申请注销统计登记。
      2、统计单位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浙江省注销统计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及《统计登记证》(正、副本)提交原登记机构。
      3、登记机构接到统计单位提交的《浙江省注销统计登记申请书》,要进行审核。对核人准注销统计登记的按规定书收回《统计登记证》,并提出有关统计工作的善后。
     (四)年度检验
      1、统计单位应当在每年十一月前,到原登记机构接受年度检验。
      2、统计单位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浙江省统计单位年度检验报告书》一式二份,连同《浙江省统计单位登记证》提交原登记机构。
      3、登记机构接到统计单位提交的《浙江省统计单位年度检验书》,要进行审核。审核后,按规定在《统计登记证》(副本)加盖年检合格章。

  四、办事程序
      统计单位提出申请→区计经局统计财务科办理→按省、市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并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调查核实发证(或盖章)→手续办结。

  五、办事期限
      办理统计单位登记、变更统计登记、注销统计登记和年检手续,从受理到办毕不超过15个工作日,尽可能随到随办。

  六、办事结果
      以电话通知或现场办结。
 
  七、收费标准
 
序号 
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机关及文号
1
统计单位登记
每证
120元
浙价费(95)25号
(含工本费和铝金框)
2
统计登记证变更
每次
55元
浙价费(95)105号
(含工本费)
3
统计登记证注销
每次
5元
浙价费(95)105号
4
统计登记证年检
每次
10元
浙价费(95)105号
(98年参考价)
       注:调整后收费标准以物价部门批准文件为准。

  八、责任科室及查询电话
      统计财务科6683588-4052,4063。

  九、投诉监督部门及电话
      区计划与经济局办公室6684678、6683588-4056、4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