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内容
按照规定职责,负责对本区域内各类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主要监督检查受理方式
1、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的;
2、群众投诉举报的;
3、上报机关交办或同级机关移送的;
4、价格违法单位和个人自查自报的;
5、社会价格监督组织,行业协会检查移送的;
6、其他应当受理的。
三、审理程序
1、简易审理程序:
价格主管部门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执行简易审理程序。
2、一般宣程序:
立案→调查→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听证→案件审理→处罚
四、其他
1、对已经生效的价格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规定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讼.
2、对价格检查执法人员有违法或失职,滥用职权 、贪污受贿、徇私舞敝、玩忽职守行为的有权检举。
3、因价格主管部门违法实施检查或执行强制措施,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害或经济损失的,当事人有权依据《国家赔偿法》提出赔偿要求。
五、受理部门和咨询电话
滨江区物价局6684793。
六、投诉监督部门及电话
区计划与经济局办公室6684678、6683588-4056、4067